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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 10岁以下童星或将不得代言广告
发布时间:2014-12-25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随着《爸爸去哪儿》等节目的热播,一众影视综艺童星的身价暴涨,日进斗金,看得围观者直叹“一年赚的钱还不如一个5岁小孩一天赚的多”。不过,这种“羡慕嫉妒恨”却随着近日“广告法”的修订得到遏制—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该草案中,除了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外,更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规定很明确

  10岁以下儿童禁止代言

  据悉,该草案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那么,何为广告代言人?根据该草案,“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该草案规定,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这条条款,也有相关人士钻到了空子,他们认为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但是,如果“小盆友”们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则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明星不得出镜药品广告

  在此前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之后,该草案对各类代言行为进一步限制。该草案提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上述四类跟药品保健品相关的广告将不得再由明星出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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